高等教育法律修訂公開諮詢說明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2004年5月6日

引言

      澳門當代高等教育的發展迅速,由1981年出現第一所高等學府至今,已有十所高等院校,開辦的高等教育課程達二百多個。十所院校的辦學宗旨和規模各有不同,各個課程的設置、學制、修讀形式和要求也各有差異。而進入二十一世紀,世界高等教育發展進入新階段,種種趨勢令規範本澳高等教育制度的11/91/M號法令部分條文顯得不合時宜,未能適應社會的實際情況和發展需求,須進行修訂。

諮詢過程

      特區政府於2000年邀請了香港大學一組專家全面研究本澳高等教育發展策略,並於2001年公佈研究結果,提出43項建議。當中部分改革建議,特區政府決定通過修訂高等教育法律加以落實;同時,本澳各高等教育機構對現行高教制度提出的種種意見,也可藉?修改高教法,將當中被認為對澳門高等教育發展有利的,吸納至法律條文當中。

      2002年,特區政府著手研究高等教育法規修訂工作,於6月底,就修訂第11/91/M號法令,首次向高等教育機構及有關人士諮詢書面意見,並於同年9月,召開第一次全澳高等教育機構代表諮詢會議。在首階段諮詢以後,隨即整理完成高教法草案徵詢意見稿,交各高等院校、高教界人士和法律專家研究。2003年,在收集各方意見後,特區政府重新擬定《高等教育制度》法律草案,於8月中再次向高等教育機構及相關人士諮詢書面意見,並於同年9月舉行第二次全澳高等教育機構代表諮詢會議。

公開諮詢方式

      經過兩階段的諮詢及相關部門多次內部會議後,《高等教育制度》法律草案已初步草擬完畢,現展開第三階段為期一個月的公開諮詢(至2004年6月6日),向全澳市民廣集意見。市民可於各高等院校、公立圖書館、高教辦查閱法律草案諮詢意見稿,或於高教辦網頁www.gaes.gov.mo下載,並以書面、電話或電郵向高教辦提出意見。高教辦地址為:南灣巴掌圍斜巷十九號南粵商業中心十三至十五樓;傳真:318401,322340;電話:3969327(江小姐),3969325(蘇先生);電郵:info@gaes.gov.mo。

修訂要點說明

      高教法修訂文本分兩部分:第一部分以法律訂定高等教育制度總體原則和框架,第二部分以行政法規補足有關執行細則。前者以法律草案擬定,經立法會全體會議審議後頒佈,這是考慮到高等教育制度與基礎教育制度應具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嚴肅性;而後者以行政法規公佈,以便於日後按實際情況作出修訂。

      本法律適用於本澳所有從事高等教育活動的公立及私立機構,共分九章。主要重新訂定高等教育機構的組織和運作、法律性質、學術與教學自主、學位與文憑證書、教師資格、入學條件、評審制度,以及私立高等教育特別規定等,並將部分不再適用的條文刪除。

      修訂後的法律草案與原法令主要不同之處包括:

一、 規定高等院校須設立校董會,以加強院校自我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
二、 因應本澳情況及國際上的趨勢,訂明高等教育機構可開設副學士課程、雙學位及第二學位課程,及訂定學分制度;(第十三條第二、第三款,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四款第二項)
三、 為確保教學素質,對攻讀碩士和博士的年期作出了規定; (第十七條第四款、第十八條第三款)
四、 將入讀高等教育課程的條件,統一為學歷不少於十二年級的中學畢業生,以及增加錄取資質特優學生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第三、第九款)
五、 取消同一學年不得在一個以上高教課程報名及註冊的規定,以加強院校自主;(刪除原法令第二十五條)
六、 為加強院校自主,高等教育機構可自行認可國際或區域間承認的文憑或證書,並取消對頒授同等學歷的有關規定;(修改第二十五條第五款,刪除原法令第三十條)
七、 設立協助發展高等教育及援助學生的基金; (第三十一條)
八、 落實高等教育評審制度,以評估高等院校的運作和教研素質; (第三十二條)
九、 將公立院校聘用人員的制度與公職制度脫鉤,以落實院校更大自主;(刪除原法令第三十三條第七款)
十、 有關申請開辦私立高等教育機構的期限,及所有高教課程申請運作的期限,不論是提出申請或政府作出決定的期限,皆由原來的六個月延長到九個月,以確保有充足時間諮詢專家意見。 (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結語

      高等教育是本澳教育制度重要的一環,其目的是在基礎教育之上,為社會培養各種高層次專門人才,促進創新知識和發展科學技術,以推動社會的整體發展。這次高教法修訂也因應本澳對人才的需求、本澳整體發展的動向而進行,既參考鄰近地區的高等教育經驗,也顧及本澳高等院校的實際情況。法律修訂的指導原則是依循特區政府對高等教育的施政方針,即致力維持學術自由、院校自主,支持高等教育多元化發展,以及提高教學素質。隨?高教法的修訂完成,以及將來的頒佈實施,特區政府期望可回應社會大眾的訴求,而本澳的高等教育也可循序漸進、按部就班地穩健發展。

(完)